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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4-09-20 11: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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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和依据

    专利民事司法保护简述

    民事诉讼是美国专利最主要保护途径之一。在通常情况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是专利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上诉则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介入,减少了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

 

    专利刑事司法保护简述

    美国仅对假冒专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专利侵权案件仅涉及民事责任。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35 U.S.C. 292),专利为他人所有却谎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这种专利的,产品没有专利却谎称具有专利的,或者谎称已经申请专利或专利审查正在进行的,应罚款500美元。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罚款,对该犯罪行为的惩罚是每次500美元罚金,其中罚款的一半归起诉方,另一半上交国家。此外,法律规定(18 U.S.C. 497),对于伪造专利证书或者故意传播假冒专利证书的行为,应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者5,000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美国司法部是联邦执法部门,可以处理包括假冒专利行为的调查和起诉等工作。

 

    337调查简述

    美国337调查是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37节)的规定,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其中,超过90%的调查涉及发明专利的侵犯。

 

  司法部门

    美国联邦法院体系可分为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和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除此之外,还有六个专业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一些专门的诉讼,如破产法院、移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联邦地区法院

    总体而言,美国各州法令所产生的争讼由各州法院审理,而对联邦法规所产生的诉讼,则由联邦法院审理。由于《专利法》为联邦法,故在美国,与专利相关的争讼只有联邦法院才有管辖权。

    美国专利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侵权行为所在地的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立2至4个地区法院。如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四个地区法院,办公地点分别在旧金山、萨克拉门托、洛杉矶和圣迭戈。另外,纽约州和得克萨斯州也分别设有四个地区法院。美国全国50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领地各有一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法院至少有一名法官,共有576名地区法官。设在纽约市的纽约州南部地区法院法官最多,有27名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都是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地区法院是初审管辖法院,包括专利民事诉讼案件的初审,也是联邦司法系统中工作最繁重的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有权任命书记官、法警、法律书记员、法庭报告发布官、法庭记录员等,以协助法官的工作。

    实际上,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数量在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例如,2008年,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专利诉讼只有2896件,而同一时期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总数为267257件,专利案件所占的比重仅为1%。从2002年至2010年,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专利诉讼均在2500件至3000件之间,其中2004、2010年的案件数量略微超过3000件,专利案件数量总体保持相对稳定。

    从案件分布来看,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分布十分不均匀,主要集中在相对集中的几个区域,有些联邦地区法院只有很少数量的案件,甚至有些法院根本没有专利案件。而在受理专利案件最多的3个联邦地区法院中,有两个位于经济较为发达、技术创新程度高、高科技企业集中的加州地区法院,另外一个则是以亲专利权人著称、倍受权利人青睐的德州东区法院。

    由于审判标准并不统一,法院对于专利权人的态度相差较大,因此,专利权人往往会选择有利于权利人的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德州东区法院审理的专利案件中,专利权人胜诉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联邦地区法院(2010年为55.1%,而在胜诉率最低的ND.GA法院,专利权人的胜诉率仅为11.5%),故该院2010年受理的专利案件的数量居全美第二位,仅次于高科技产业集中的加州中区法院。其次,从赔偿额来看,25个赔偿额最高的判决,有48%出自德州东区法院。

    从审理时间来看,即使是进入庭审时间最短的弗吉尼亚东区法院,进入庭审所需要的平均时间也达到了360天左右(2000年-2010年),德州东区法院(2010年受理案件数量排名全美第二)平均需要808天,而加州北区法院(2010年受理案件数量排名全美第三)则平均需要1066天。由于耗费巨大,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当事人更倾向于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在2000年至2010年统计的25000件专利诉讼中,有76%的案件以和解结案,15%的案件下达了判决,在判决的案件中,专利权人胜诉的比例约为32.5%。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专利案件判决的上诉专属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除专利案件判决的上诉外,对商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所做裁决的上诉,亦属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管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共十一个巡回区,加上哥伦比亚特区。通常一个巡回区管几个州的联邦区法院上诉的案件。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只要与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不相冲突,就是本巡回区内的法律,下级联邦区法院在以后判案时都必须遵守,不得相违背。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个上诉法院。每个巡回区所管辖的范围大小不同,如第二巡回区只辖纽约和康涅狄格两州,第九巡回区涵盖了加利福尼亚等太平洋沿岸及夏威夷、阿拉斯加九个州并加上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

    另外还有一个特别的“联邦巡回区”,其上诉法院称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12名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法官组成,办公地点也设在哥伦比亚特区。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而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因此,在哥伦比亚特区有两个上诉法院,一个为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一个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两者是不同的,而专利案件的上诉均由后者管辖。

    每个联邦上诉法院有6至28名法官,也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皆为终身职。上诉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但特别重要和有争议的案件要求全体法官出席。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之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需要指出的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关专利案件的决定,在全美国都成为约束性的先例。这与其他十一个联邦上诉法院不同,后者的判决只在它们负责的地理区域内成为约束性先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只可以被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或者成文法的相关改变所推翻。但由于是否审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取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自由裁量,所以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是终局性的。

 

    最高法院

    当事人若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判决不服,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上诉,最高法院若准许上诉,则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转移该案件至最高法院之命令。

    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中的参议院同意后方可担任。最高法院共九名法官,由其中一位任首席法官,任职终身制。

    据统计,从1999年至2008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全部案件中,仅有0.058%的案件被美国最高法院再次审查,该比例在全部的十三个巡回上诉法院中是最低的。但是,在全部的30件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撤消了其中的18件,发回了7件,仅维持了5件,其撤销以及发回的比例高达83.3%,在全部的十三个法院中又是最高的。自1999年至2010年期间,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查了14件涉及专利的案件,撤销了其中的12件,撤销的比例为85.7%。1982年至2010年期间,先前的15年内(1982-1997)最高法院仅审查了5件专利案件,而最近的十年(2000-2010)间,最高法院则一共审查了13件专利案件。无论是从案件的数量还是从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来看,美国最高法院近年来明显加大了对专利案件的重视程度,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重大案件的判决,正在对美国的专利政策进行深刻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美国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流程

    在通常情况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纠纷案件分为两种情形:专利纠纷一般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上诉则由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其他纠纷,如州注册商标和按习惯法取得的商标侵权案及商业秘密的滥用、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一般由州法院审理。如果原告或被告不服州法院的判决,可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专利诉讼程序大致如下:

 

    专利诉讼的开始

    当原告(通常是专利权人)向联邦地方法院递出起诉状,并将诉状正本送入法院后,在180日内将诉状副本及传票送达予被告后,专利诉讼便正式开始。

    另外,原告在提出侵害专利之诉讼时,可以考虑同时提出临时禁令的申请,临时禁令一旦发出,能够迅速阻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

 

    被告答辩

    被告在收到诉状和传票后一定期限内,必须对原告诉状中每一项请求在答辩状中进行答辩。联邦地方法院给诉讼案件中被告提出答辩的时间一般为30天。如果被告在期间内没有提出答辩,原告即可请求法院给予缺席判决。

    如果被告对原告有反诉,也要将这些反诉一并放在答辩状中。

 

    庭前会议

    在被告答辩及原告再答辩后,法院即召集当事人律师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对该诉讼的进行程序及进度作一些有效的控管。同时,该会议还会看看当事人有无和解的可能性。审讯程序前的会议中,主要讨论的事项如下:搜证程序的截止日期;审讯程序的日期;诉讼争议重点简单化;简易判决的适当性;搜证程序的控管。若无法和解,便进入下一程序。

 

    搜证程序

    在搜证程序中,双方应当在搜证程序的截止日之前,将就本案的主张、答辩、攻击、防御等所需所有证据搜集完毕,以便在审讯程序中说服陪审团。

    在搜证程序正式开始前,法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开会讨论搜证程序及计划。在该会议结束后的14天内,双方要互相揭露一些与搜证程序有关的资料。这样有利于实现程序透明,使双方可以尽早知悉对方在搜证程序中所欲收集的证据、证物及所欲传唤的证人,以便对及早准备对方之要求及自己所欲搜集的证据。

    A.搜证方式

    搜证程序中,原被告可采用的搜证方式有以下几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讯问取得对方的宣誓证言;书面问卷;要求对方提出文件及物品;要求进入对方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以便观察证物;要求对方承认特定事项。

    一旦提出搜证要求后,对方应尽量依其要求的方式和特定时间内,提供所要求的回答、文件、物品或开放土地及财产以供其观察物证。否则,对于不配合的当时人,法院会予以相应的强制或处罚。

    B.搜证的限制

    为避免当事人利用搜证程序骚扰对方并拖延时间,法律做出了一些限制:

    i.律师与其客户间拒绝证言权

    律师与其客户间拒绝证言权,是指如果被要求提出的文件、资料、对象或记录为诉讼当事人与其委托律师间就该诉讼案件的教案记录、交换文书、文件、资料或对象,被要求搜证或揭露的当事人便可拒绝揭露或提出该文件。但在拒绝揭露或提出该文件的一方必须说明拒绝的理由和适当性。

    ii.商业秘密

    若被要求提出的文件涉及营业秘密、需保密的研发或商业机密,被要求提出方可请求法院给予“保护令”,以避免泄露这些商业秘密。或即使必须提出这些文件,也要以特定的方式进行 -- 例如,只能由该案件的委托律师检视,所检视文件必须密封并只能在法官指示下才能开启。

 

    简易程序

    诉讼开始后,如果原告或被告认为没有重要事实上的争议存在时,可以请求法院以简易程序判决其胜诉。简易程序审理专利案件可以节省许多时间、精力及金钱,而且和终局判决有同等的效力。

    但是简易程序的使用并非易事,一般来说,专利诉讼案件很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判决。

 

    马克曼听证会

    马克曼听证会来源于马克曼案件。该案件产生的影响是,专利主张之界定是法律问题,而不是由陪审团决定的事实问题。同时也形成了法官在审讯程序前,召集双方讨论界定系争专利主张的做法。现在马克曼听证会已成为专利审讯的一个程序,具体是指,法院在审讯程序前举行的系争专利主张由争议部分的界定的听证会,即专利主张之界定的听证会。

 

    庭审程序

    专利诉讼案件中,由于涉及判定是否侵权,第一阶段的专利主张界定是法律问题,是由法官决定,但第二部分的系争专利与界定后的专利主张相对比,以决定是否存在侵权部分,这些大都是需由陪审团决定的事实。

    在专利诉讼中,当事人律师可以商量,同意将某些待决之争议委由法官决定,其他必须由陪审团决定的事项委由陪审团决定,这样可以不必耗费太多的时间在陪审团的审讯中。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在案件被委交陪审团做评决之前,向法院提出依法判决的请求,并叙明请求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司法处罚结果

     民事处罚

    在民事诉讼中一旦认定专利侵权,法院一般会作出禁止令,即停止侵权的禁令,要求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或实施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另外,法院还会判决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额。

 

     刑事处罚

    法院对构成知识产权刑事责任的被告,依据刑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司法处罚结果产生的影响

    由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对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判决,其禁止令会导致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巨额的经济损失。因此相关判决会严重影响侵权企业,导致侵权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甚至导致退出市场的结果。

 

  美国知识产权司法概况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量稳步增长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量一直稳步提升,平均保持了8%的年增长率,2013年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达到了6500件。

 

    赔偿金额呈下降趋势

    虽然案件量一直保持增长趋势,但自2005年以来侵权赔偿额呈逐年降低趋势。近四年来,平均赔偿额为430万美元,而在2000至2004年,平均赔偿额高达750万美金。

 

    诉讼审判周期

    整体来看,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的平均审判周期为2.5年。

 

    各联邦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审判情况



平均审判周期胜诉率平均赔偿金额(美金)
弗吉尼亚州东部0.9732%37,334,272
特拉华州1.9741%19,105,617
德克萨斯州东部2.2157%9,101,683
威斯康星州西部1.08314,901,798
福罗里达州中部1.8054322,927
德克萨斯州南部2.012357,046,837
新泽西2.713416,584,682
德克萨斯州北部2.42463,643,782
加利福尼亚中心区2.23293,139,412
加利福尼亚北部2.44238,425,257
纽约南部2.88285,581,695
马萨诸塞州3.58314,237,438
明尼苏达州2.66291,648,192
伊利诺斯州3.67265,978,390
福罗里达州南部2.502538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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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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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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