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20 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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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目前,美国基本上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专利制度
专利法的建立及发展
美国最早的专利法制定于1790年,后来进行了多次修改,主要修改有1793年、1836年、1870年、1952年、1994年、1999以及2011年。
·17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首部专利法,该法名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其中规定了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专利申请;
·1793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用专利注册制度代替了专利审查制度,专利委员会被撤销;专利权的授予不再进行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
·1836年,对1793年的专利法作了大规模的修订,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恢复了审查制度,对专利权主体、实质性要件、专利期限等做出了修订,由此奠定了现代美国专利制度的基础;
·1870年,对1836年通过的专利法进行修订和汇编,也加入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是美国1836年以来最重要的专利法。1870年专利法最重要的变化是赋予了专利局行政立法的职能。
·1952年,重新编排了专利法的条文,将法院判例和专利局决定所认可的一些原则纳入专利法中,例如,非显而易见、直接侵权、引诱侵权等概念,1952年的修改被认为是美国现代专利法律方面迈进的最为积极的一步。
·1994年,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1999年,通过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主要修改要点为:降低了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确立了专利早期公开制度及更新了保护期延长法等。
·2011年, 2011年9月16通过的《美国发明法案》(AIA)实现了美国专利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主要的修改要点为:从先发明制度修改为先申请制度、现有技术从相对新颖性变更为绝对新颖性、改革了专利授权后重申程序,增加了授权后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和双方重审程序(Inter Parte Review)、提高了故意侵权的认定条件、最佳实施例不再作为无效理由等。
版权制度
版权法的建立及发展
·179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
·1909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二部版权法,将版权保护的客体扩大为“所有由作者创作的作品”,同时版权保护期最长可达56年。
·1976年版权法是美国历史上的第三步版权法,至今仍然有效;1976年版权法规定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一律受版权法保护,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1989年,美国于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1990年《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和《视觉艺术家权利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作了规定。
·1998年《数字化时代版权法》是顺应数字技术和网络的迅速发展对版权保护作出的新规定。
商标制度
商标法的建立及发展
·1870年,美国颁布第一部商标法。
·1876年国会对1870年商标法进行了修改。
·联邦商标法在1879年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该判决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商标立法没有太大的进步。
·1881年3月国会通过了一部新的联邦商标法,作为对1879年判决的回应,规定了商标注册的限定条件。
·1946年7月通过的《兰哈姆法》算是美国最具实体性意义的法律联邦商标法,该法至今继续有效,是美国商标法的代词。
·《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修订了《兰哈姆法》第4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了特别的规定,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已近驰名的商标。
·1999年《反域名霸占消费者保护法》对商标和域名保护做出了规定。
·2006年再次修订“联邦商标淡化法”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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