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2-13 17: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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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侵权是属于民事诉讼,也就是案号里带有CV的,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一个TRO案件是由原告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开始的,开始之后,下一步需要做的就是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使被告知道他已经被起诉了。那么这个对被告进行送达是如何送的呢?
海牙公约全称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中国与美国都是公约国,根据公约第1条规定,如有需要送达司法文书等情形,均应适用本公约,但是在文书的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情况下,本公约不予适用。
海牙公约中规定了送达司法文书的多种方式,其中第10条规定,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可以通过邮寄途径直接送达,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直接送达,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而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第10条表示了异议,我国明确声明了相关人员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域外送达的法律背景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法 第4(f)条规定了向国外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其中第(1)款规定了一方可以以任何为发出通知而合理计算的国际商定的方式进行送达,例如海牙公约所授权的那些送达方式。第(2)款规定,如果没有国际协定的方式,或如果国际协定允许但未指明具体方式,则采用经过合理计算的方式发出通知,除非外国法律禁止。第(3)款规定,可以按照法庭令,使用不违反国际条约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是审理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最多的法院。该法院曾有支持适用海牙公约的案例。
然而,在后续诉讼进程中,被告提交了证据,显示原告下单购买被诉产品的包裹上印有被告的回邮地址。原告辩称这样的回邮地址大多是非法的,或者是为各种在线商家处理产品运输的投运机构的地址。原告试图将送达适当性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指责被告没有明确表示回邮地址对送达程序有效。
就近几年的审判来看,大多数法官都支持原告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电子送达不受任何国际条约禁止,它被认为合理地向被告通知诉讼。特别的是,海牙公约不适用,因为被告的实际地址未知,它没有在店铺上公开,也不能从平台获得。原告还合理地证明电子送达的必要性,原告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获得禁令,如果通过海牙送达,通常至少需要六个月的时间,原告利益将受损。
针对以上问题,中国卖家可以做的是,在注册店铺过程中填写注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填写真实的物理地址,并展示在店铺页面,避免原告发起诉讼后,以识别不到被告物理地址为理由申请法院电子送达;卖家在遇到诉讼时,可以向原告明确表明被告的物理地址,要求原告按照海牙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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