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27 14: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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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新增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配套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上述制度也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相关规定已于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新制度给予了申请人更多有关优先权期限和手续处理方面的有效救济,并与《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国际申请相关规则进行衔接。本指引旨在通过介绍制度背景、适用条件、办理流程、典型案例等具体内容,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和使用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帮助申请人提升专利申请相关手续的办理质量,推动专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优先权恢复制度
(一)优先权恢复制度介绍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超出该12个月期限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是第三十六条的配套条款,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该项制度给予了申请人更多期限救济的机会,且由于PCT实施细则中已有相应的优先权恢复条款,故该项制度也顺畅地衔接了PCT申请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对优先权恢复请求的相关处理规则,更好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利益。
(二)国家申请的优先权恢复
根据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有正当理由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1.请求恢复优先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申请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
适用细则第三十六条时,在后申请应在提出申请的时候,就待恢复的优先权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即在专利请求书(表格编号110101或120101)“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见图1所示,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中“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需要填写的优先权信息与之相同)中,准确填写该待恢复的优先权的信息,包括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名称、申请日和申请号。
图1发明专利请求书(表格编号110101)中“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
(2)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
申请人应当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并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表格编号100051),而非请求根据细则第六条恢复权利时所填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申请人应规范准确填写《恢复优先权请求书》中的各项信息。其中:
第一栏,在后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及申请人的著录项目信息应当准确无误;
第二栏,如果在后申请为普通国家申请,则请勾选“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如果在后申请为PCT国际申请,则需要勾选“该申请为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第三栏,应简要填写请求恢复优先权的理由,请求恢复优先权的理由应当为正当理由,包括非主观故意的理由;
第四及第五栏,应准确填写要求恢复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请求恢复的优先权信息应当与专利请求书中相应的优先权信息填写一致。请注意:此处务必填写完整、准确,否则后续不能及时恢复优先权。
《恢复优先权请求书》的部分填写示例如图2所示。
图2《恢复优先权请求书》的部分内容填写示例
(3)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即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元/项),以及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必要的手续文件
必要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优先权转让证明等。如果请求恢复的优先权为外国优先权,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中文题录。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可以由申请人主动提交或通过专利局认可的其他方式获取。如果请求恢复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在专利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及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对于外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如果不符合规定,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中文题录;对于本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中文题录。
2.审查与通知
对于国家申请的优先权恢复请求,申请人将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符合规定的,予以恢复优先权,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优先权。如果恢复优先权的手续存在如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优先权请求书》存在形式缺陷等可以克服的缺陷,专利局会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
对于《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结论为不予恢复优先权的,涉及的问题类型例如:
(1)恢复权利请求是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不符合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申请人未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3)申请人未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
3.救济途径
当申请人收到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时,如果对该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三)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优先权恢复
对于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根据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优先权恢复,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PCT国际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且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已经由受理局批准恢复优先权的,专利局一般不再提出疑问,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不需要再次办理恢复手续。
二是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相应的手续包括: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的“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中准确填写该待恢复的优先权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说明理由,并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中文题录。
二、优先权要求增加或者改正制度
(一)优先权要求增加或者改正制度介绍
根据细则新增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专利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该制度对申请人主动改正优先权要求存在错误以及增加优先权的情形,给予了相应的救济机会。
(二)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至少要求一项优先权
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应当首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要求了至少一项优先权。
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可以请求由一项优先权要求增加到多项优先权要求,但不能从“无”优先权要求增加到“有”优先权要求。
2.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增加或者改正的请求
提出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应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申请日起4个月内,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表格编号:100052),并准确填写该请求书中的各项信息,填写示例如图5所示。其中:
第一栏,在后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信息应准确无误;
第二栏请求内容中的请求类型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勾选“增加优先权”或“改正优先权”;
第三栏增加优先权声明中应准确填写请求增加的优先权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和在先申请号,提交专利申请时已经声明的优先权信息不用重复填写;
第四栏改正优先权声明中应准确填写请求改正优先权的改正前和改正后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和在先申请号。
图5《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的部分内容填写示例
属于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优先权恢复”的情形,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优先权要求增加或改正”的情形,不适用细则第四十五条“援引加入”的规定。即“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不能是恢复的优先权,也不能是增加或者改正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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